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6 15:16:00
杜金龙、袁书玲、杜世博、黄现中: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俊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1002民初3215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张俊超在上诉期内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刘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政编码:461000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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