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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擅自转租商铺 合同无效赔偿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12-03 16:39:41


    孙先生看中了市区一间门面房,想租下来做生意,他与原来的经营者张某达成了转租协议,并支付了转让费和租金。就在孙先生对这间门面房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房主突然收回了该房屋。花了一大笔钱,生意却没做起来,这让孙先生非常窝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把张某告上了法庭。11月3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退还孙先生转让费、租金和装修费用共计38800元,并赔偿孙先生违约金2万元。

    2011年4月,市民孙先生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承租的一间门面房转让给孙先生,转让价格为15000元。如一方违约,须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张某称他转让该房屋已征得房主田某同意,他同时出示了与田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显示他已向田某交纳租金至2011年10月。

    之后,孙先生向田某支付了转租费15000元、租金16300元,租下了这间门面房,并开始装修。可当装修快要结束时,房主田某表示他对张某转让房屋一事并不知情,他不同意孙先生继续装修,并且收回了这间房子。辛辛苦苦忙碌了一场,不仅损失了金钱,开店做生意的愿望也落了空,孙先生很气愤,多次与张某沟通,希望他赔偿自己的损失,都没有得到张某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孙先生把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张某转让所租赁的房屋,并没有征得房主田某的同意,后该房屋被田某收回,给孙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两年,因店面转让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他提醒市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东与租赁方应当明确约定转租事宜。在转租时,房东应当到场,三方签订详细的合同,分清责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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