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灿、李军可、宋利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起诉状副本、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第八审判庭(201房间)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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