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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常连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44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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