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财:
崔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魏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崔小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博房估咨字(2016)第09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5)魏执裁字第00280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南关大街3号7幢东起2单元5层东户(产权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1055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522300元,快速变现价值为41784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