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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审判视角谈构建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13-12-03 15:17:48


    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作为审判机关,怎样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人民群众在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案结事了,一直都是我们法官不懈的追求。尽管如此,我们审理的案件,仍有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个别案件引起社会的很多讨论,对法官在办案中的自由裁量权质疑颇多。在民事审判中如何依法合理地构建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使当事人接受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并且认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判决是公平正义的,无疑是有意义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一)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的;(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的;(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阐释或者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进行裁量认定的;(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情形。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其救济、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如何严格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其认定规则,充分向当事人释明,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平享受司法资源,使当事人依司法规则实现自己预期的诉讼利益。

    建立庭前会议制度。完成庭前证据交换任务后,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应将其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考量因素等事项。

    法庭调查阶段,围绕庭前会议归纳的自由裁量事项争议焦点,让当事人举证、质证。并依证据认定规则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认真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证据证明力的意见,审慎衡量,仔细求证,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对采信的证据,要依法释明采信的理由,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有偏颇的,要及时修正。严格依采信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当庭认定的案件事实,要征询当事人意见,尽可能限缩事实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法庭辩论阶段,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意见。认真分析当事人对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是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是否有疑点,是否合理。认真分析当事人的法律解释是否最具现实合理性,是否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事人的法律适用意见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依法设定合议庭审理案件规则,确保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案件审理、评议、裁判过程的平等参与,构建合议庭对自由裁量权的集体行使、把关机制。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严格依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努力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条文作出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正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确保适用结果符合立法原意。要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及各种利益关系,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权衡和取舍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努力增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如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对不确定概念的理解、对证据规则的把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事项,且有重大争议的,应当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若审委会争议仍然很大,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新型、疑难问题,存在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应书面报告上级法院。

    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加强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认定理由的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对证据材料认定及采信理由。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并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如果对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结果仍有异议,主审法官应依法依理释明。如果当事人仍不满意,应给当事人指明救济渠道。

    建立自由裁量权判后监督机制。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案件评查范围,完善评查标准。对自由裁量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结果显失公平以及其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要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机关规定予以处理。裁判确有错误,判决尚未生效的,让当事人通过上诉程序解决。判决已生效的,符合再审条件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严格执行宪法、法官法的规定,保障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加强法制定位,引导社会和公众正确认识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的必要性、正当性,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认同程度。

    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管,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构成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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