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随着涉及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保险纠纷,作为一种诉调对接制度创新,12月1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与市保险调解委员会协商后,正式在该院成立涉诉保险合同调解中心,一批经过培训的保险调解员走上岗位,并于12月14日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如今,调解已成为除诉讼、仲裁之外化解保险纠纷的又一有效途径。
2012年6月21日8时许,白某驾驶豫KBQ912号轿车在腾飞花园南门口北侧与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女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白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车辆豫KBQ912系瞿某所有,并在永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2012年10月9日张女士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瞿某、永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098元。
2012年10月9日由该院立案庭委派许昌市保险行业协会涉保案件调解室对此案进行调解。涉保案件调解中心在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向永安保险公司说明案件详情,保险公司比较积极配合,同意调解。之后由保险公司将案件的纸质材料带回公司审核或上报省公司核定。通过对原告代理人、车主、保险公司多次协调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涉保案件调解室签订调解协议,协议如下:永安保险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之前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张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100元整;张女士另支付白某、瞿某车损损失500元整,白某、瞿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赔偿终结,原被告之间不再因此发生任何纠纷等。涉案件调解室于当天及时把此案的调解结果反馈函反馈至立案大厅。
许昌市保险行业协会诉调工作自12月10日运行以来,得到了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及各会员单位的大力配合与支持。此案在调解案件期间,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方诉讼请求比较高,而且不符合实际,同时,把各当事人在一块共同商讨的时间上不容易得到统一,所以从调解案件到签订协议,在时间上可能会拉的比较长。在联系沟通上,调解室与原告、保险公司联系一般比较都畅通,但有时候与车主或者汽车公司等其他当事人联系得时候不是很理想。因为调解室不具有法律效率上的强制性,如果法院立案庭、或民庭再进行帮助联络和沟通,可能效果会更佳,进一步提高案件结案效率,减轻司法压力。
就此案来说,虽然保险公司认为张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要求过高,张女士的病情在常理上是够不成精神损失费的标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都偏高。但给耐心调解,最后各方均做出了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