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7 11:49:42
张丙道、张丙亮: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强、赵桂玲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姚伟华 电话:0374-7596722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都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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