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七里店法庭在调解工作中,转变调解观念,创新调解方式,将司法调解程序延伸至开庭审理之前,并成功调解多起案件。
2009年2月3日,王磊骑摩托车载着妻子邱巧丽在市区某一路段正常行驶时,被汪浩驾驶的汽车撞倒,二原告被迅速送往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汪浩因交通违章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全责。二原告多次与汪浩协商赔偿事宜,但汪浩拒绝赔偿,原告王淋淋、邱巧丽遂将汪浩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主审法官杨楠阅卷后,认为本案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是就通知汪浩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向他们详细讲解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及二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二被告当即表示同意调解,但又认为原告要求过高,要求原告减少赔偿数额。杨楠又多次与二原告协商,向他们说明调解结案的好处,并传达了二被告的歉意,消除了原告的一腔怨气,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携手走出法庭。
庭前调解案件一方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一方面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减轻了承办法官的压力,真正取得了案结事了、当事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