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俺终于住上自己的房子了,没有你们,真不知道俺哩家在哪儿啊!”11月15日,魏都区法院门前鼓号震天,张某母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脸上阴霾一扫而光,千言万语,都洋溢在那镶金的锦旗中……
2013年,张某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的见证下购买了付某的一套90平米的房屋,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张某将31万余元购房款交给付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就在张某准备入住时,发现该房已被孙某占用,孙某称该房是自己于2012年年底以32万元的价格从付某处购买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孙某向付某支付15万元并入住该房,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3年,孙某因房屋交付问题将付某诉至许昌县法院,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付某将房屋交付给孙某,孙某继续交付剩余房款。
张某多次催促孙某搬离均被拒绝。期间,张某因没有住房,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租房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为此,她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立即返还该房停止侵害,并赔偿因孙某占用该房致自己的租房损失20000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判决孙某返还张某房屋并赔偿其租房损失11333元。孙某与付某的房屋纠纷可另行处理。孙某提出上诉,许昌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6年6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孙某送达了限其于7月20日前迁出房屋的执行通知书。期间,张某几乎每天都到法院向法官哭诉自己的艰辛,恳请法官伸张正义,称如果法院不强制腾房,自己将组织人强行入住。而被执行人孙某一直不露面,他通过电话向法官反应自己也是受害一方,房屋已经许昌县人民法院调解后确认归属权,他认为执行标的的归属存在争议,自己已向许昌市中院申请了再审,请求该院暂缓执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十分强烈,执行法官多次登门寻找孙某,对方避而不见,并把房屋出租给黄某一家三口居住,双方也没有签订租房协议。
为此,执行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决定以该院开展的“百日执行风暴”活动为契机,将该案列入重点突击执行案件。11月11日早上5点,执行法官摸黑来到该房,多次敲门无人回应,中午饭点儿突击,却又无功而返。晚上11点,执行法官再次杀出“回马枪”,以妨碍执行为由将黄某带回法院。在大量的释法工作下,黄某仍不同意腾房,执行法官遂告知,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迫于法律威严,黄某终于同意腾房。次日,张某母子欣喜地从法官手中接过房屋钥匙,内心百感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