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02民初4615号
周晓春、刘娜、周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延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豫1002民初46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3办公室(魏北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3399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