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02执1198号
赵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旭与被执行人吴志勇、赵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执119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命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