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船游玩本是为了放松心情,吴某却在乘坐航船游览夜景时,因船体与桥柱发生碰撞导致腰部受伤,他为此将水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11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吴某2765.2元。
今年夏天,吴某购票乘坐许昌水上公交公司所有的夜航船游览,当游船航行至西湖公园苏堤桥时与桥柱发生碰撞,坐在第一排的吴某感觉腰间一顿后疼痛难忍。事故发生当晚,吴某到医院进行检查,检查报告显示为椎间盘膨出和突出。吴某认为该公司应当为自己受伤承担责任,经协商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牵引、针灸、理疗及21天误工费等共计3725元,误工费按照许昌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每月计算。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当晚事发是游船与桥柱有轻微碰撞,而非猛烈撞击直接导致吴某腰伤,且事故发生产生的撞击只是吴某腰伤的诱发原因,吴某腰伤系旧伤,并非碰撞直接产生,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购票乘坐该公司所有的游船,双方之间形成了城市水上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因其经营的游船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吴某的伤情,酌定误工时间为10天,误工费以其请求的许昌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每月予以计算,共计533.3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损失共计2765.2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