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京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豪强重工机床配件有限公司、禹州市纬特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王京亚、刘海燕、金会亭、尹京雷、马高锋、王亚乐、董豪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曹晓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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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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