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
刘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刘惠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智房评拍字〔2016〕100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许智房评拍字〔2016〕100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6)豫1002执497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东区学院路与前进路交汇处东南角莲城华庭5号楼2单元17层东户和西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莲城华庭5号楼2单元17层东户房产市场价值为663300元,快速变现价值563805元;莲城华庭5号楼2单元17层西户市场价值为642900元,快速变现价值为546465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