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2 11:12:34
李宗波、包海慧、王群峰、陈艳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军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6)豫10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经依法送达后,原告王继军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