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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1 10:51:36


杨振国、胡秋玲:

    本院受理原告魏桂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309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将胡秋玲名下的位于丁庄乡塔湾村三组证号为103377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

     电 话:0374-8564559,8564558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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