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私自将公房转让给他人,承租人胡某为此被告上法庭,2016年11月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与黄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返还黄某支付的房屋转让费18万元。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月,胡某与许昌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了非住宅租赁合同书,承租该中心位于市区的93平米的2间门面店,合同明确约定,胡某在承租期限内,严禁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时,应提交申请经同意后,另加收一个月的房租,新承租户重新与该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同年9月,胡某在网上发布欲将该门面店转让的信息。黄某与胡某经协商,签订了该公房的转让协议。黄某预先支付5万元定金后,又分期支付了转让费13万元及房屋租赁费15300元,胡某出具收到条后将该房屋交付给黄某使用,并同意装修。另查明,2016年1月,胡某又与该中心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非住宅租赁合同书。
庭审中,黄某诉称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得知胡某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及转让权,为此,他多次要求与胡某解除合同,或联系该中心协商转租事宜,胡某久拖不决后被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胡某退还转让费及房屋租赁费,并赔偿自己房屋装修损失375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争议房屋系公房,胡某未经该中心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黄某,其转让协议无效,黄某要求胡某返还房屋转让费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黄某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胡某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让,致使转让协议无效,具有一定过错,黄某在明知本案房屋是公房,与胡某达成转让合意,其本身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房屋租赁费的损失。故黄某要求胡某退还房屋租赁费153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胡某赔偿房屋装修损失375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