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02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张巧花与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芦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02执恢137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已送达被执行人芦凤山,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芦凤山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已被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芦凤山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兴业路与天瑞街交叉口东泰大厦1幢9层北侧东起第1、2间,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62698、10062701号的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芦凤山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