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02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伟与被执行人于炜、禄书奇、边军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6)许天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炜、禄书奇、边军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炜、禄书奇、边军华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已被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边军华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南九曲街,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57221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边军华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