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志国:
闫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魏七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闫金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6)10539F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5)魏执字第01054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以北、朝阳路以西西城新天地1幢1单元7层04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439624元,快速变现价值395662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