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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赌债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22 11:02:28


    赌博债务案件常以民间借贷关系的形式出现,所以必须正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赌博债务案件,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护正当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惩处。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其通常以借款合同、借条等形式体现。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而涉赌债务的事实具有隐蔽性,导致该类案件在审理中不易与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区分。为准确分别非法赌博债务与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在涉赌债务案件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间借贷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而基于赌博债务产生的借条往往不会注明债务的涉赌性质,也不体现出高利贷的痕迹,而是以其他正当理由确立债务关系,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表现,债权人也以此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要依据;诉讼中债权人更不会对“借条”、“欠条”以外的事实作过多陈述。而其他参赌的人又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为被告的债务人除了自己的陈述,几乎无其他证据证明赌债性质。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往往是沉溺于赌瘾不能自拨,或债台高筑,长期在外避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不能直接送达诉讼文件,即使经公告送达后,仍不出庭,不答辩,不正确有效的行使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缘于此,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需承担借款与赌债无关的举证责任。

    二、证据规则的运用

    由于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重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涉赌债务案件的原告不出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就导致查清案件事实更加困难。涉赌案件往往标的额大,所以在审理中要强调原告的出庭及真实陈述义务。原告未到庭的,若无正当理由一般应予中止审理;另外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凭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借款的过程、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同时在庭审时充分运用隔离作证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对证人进行隔离交叉询问,结合证人作证情况,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实。

    三、法律事实的认定

    由于涉赌案件证据的稀缺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囿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据简单作出认定,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职权探知职能,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应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职业,品行,双方当事人职业状况、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另外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聚众赌博的查处情况,了解原、被告是否有参赌的前科,逐个调取与涉诉借款相关的证据,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的证明作用。如果原告对借款有关的事项不能作出令人信服合理说明,或法官依据职权调查的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结合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待证事实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那么法官即应大胆运用自由心证,对债务的赌债性质作出认定。

    赌债本身并不能从民事角度予以保护,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诉系赌债等非法债务的,法院应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人民法院可向有关部门建议给行为人处罚。

    如果原、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官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立案材料,应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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