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凡:
马晓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马晓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5——011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4)魏执字第0064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工农路15号6幢东起三单元六层西户(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9355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132924元,快速变现价值119632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