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02民初4747号
崔凯: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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