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02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程明生与被执行人徐延超、徐进超、董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延超、徐进超、董五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明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延超、徐进超、董五星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五星之妻韩焕平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文会街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300120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董五星之妻韩焕平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