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02民初3244号
许昌华日轮胎有限公司、许昌瑞龙粮油储销有限公司、赵宏勇、孟秦珠、赵金旺: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投资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书及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3399076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2办公室(魏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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