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俊峰、张晓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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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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