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2212号
史丹旭、李贝贝: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樊彦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与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北法庭第八审判庭(20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2办公室(魏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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