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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22 10:30:57


    6月17日,魏都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准备,按照《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精心挑选一起刑事案件,事先在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多次抽取了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参与了案件庭审。

    被告人谢某涉嫌抢劫、盗窃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谢某在2010年10月15日凌晨,撬开被害人刘桂丽经营的馒头店,在盗窃两袋面粉(经鉴定144元)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谢某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并至被害人轻微伤;201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先后5次在许昌市、区等地多次盗窃香烟、啤酒、面粉、传真机、电脑等物品价值12000余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辩称被害人的伤情与自己无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考虑到本案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争议较大,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该案适用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并邀请许昌市中级法院刑一庭、研究室相关领导参与了旁听。

    庭审中,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在全程参与了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述及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参与庭审的当事人各方也对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非常重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条理清晰,语言简明易懂,整个庭审活动严谨而有序。庭审过程中向旁听人员分发了《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调查问卷》,对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指派人民陪审团团长组织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就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阐明了自己的意见及处理建议,向合议庭提交了"人民陪审团"评议案件记录,通报了陪审团评议意见。对陪审团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将作为重要参考。至此,该起由"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圆满结束,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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