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4 16:08:15
宋伟一: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许昌迈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郝忠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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