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的司法活动向受众提供公平、正义、权威、可信的裁判案例,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人员的裁判产生普遍信服和尊重,并对司法人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高度认可和信任。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公信力也随之不断提升。然而,由于司法体制存有一定弊端,社会监督的不断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要求的日益提高,加上极少数法官的裁判不公、贪赃枉法、行为不检,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得个别受众对司法不信任,并进而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下面,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官,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试就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和对策,浅谈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司法部门存在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从而使部分受众产生“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判”的反常心理,缠访闹访,群访非访,且呈日渐蔓延之势,甚至严重影响了一些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的分析研判,并使之得以尽快地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司法体制的影响。现有司法体制所存在的问题,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原因,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院没有真正获得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其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同级党委和政府,不可避免地使司法活动服从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屈服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从而必然的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
2、法官素质的影响。法官自身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随着法官资格制度的完善和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养成,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有的法官不学无术、不思进取,导致裁判不公、漏洞百出;有的法官宗旨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导致作风不佳、形象不正;更有个别法官利欲熏心、枉法裁判,这些现象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经受众感受、媒体传播、公众关注,最终致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
3、受众心态的影响。司法公信力需要社会公众的评价与认可,但不同的受众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差距巨大:有的对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和规定理解不同,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法律有关时效方面的规定;有的对司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尽一致不能理解,强求法官必须查明现实中难以查清的客观事实,而不愿承担其应尽的举证责任;有的更是捕风捉影、以讹传讹,对司法人员无端猜疑、横加指责。这种心理的传播和蔓延,就可能造成个别受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并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正确认知,进而泛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成为一个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障碍。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方式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无疑将成为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1、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是重要因素。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宪法原则,它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其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的干扰。在当前形势下,积极探索、研究和构建法官保障机制,有利于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推进法院职业化建设,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途径。当前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当前情况下,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所确定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的体制不应改变,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而不是直接领导。但党务、人、财、物等的管理体制,需要由现行的同级党委政府管理改为由法院系统管理的体制,各级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人事编制垂直管理,司法经费全国统筹,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从而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排除地方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同时,要改变法院内部法官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建立与司法工作相适应法官管理模式,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改变目前存在的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3、提高司法公信力,以人为本是重要环节。司法公信力需要社会公众的评价与认可,个体则是公众的组成部分。因此,司法活动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宗旨意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人民满意作为司法的最终标准,把充分保障人权作为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4、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是重要的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即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当前,在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利益关系多元,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在司法公信力已十分脆弱的情况下,法官应在坚持依法、及时、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司法、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逐步建立并从司法执法活动中保障社会公众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从而使司法真正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从而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权威化,以此来提高司法公信力。
5、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尽管由于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享乐主义和利己思想的膨胀,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屡见报端,不容回避,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但是相信通过建立“不愿为”的法官保障机制,“不能为”的法官监督制约机制和“不敢为”的法官惩戒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就一定能够遏制司法腐败,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司法公信的力量和公正司法的温暖阳光。
总之,只要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就能够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能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从而有力的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然,作为法官,首先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热情的服务,公正的裁判来树立司法权威、树立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