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佩香: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恒房估字[2016]10082FY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6)豫1002执8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名下位于鄢陵县开发区311国道西小铁路南1-3层临街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1400300元,变现价值为119030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