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
孙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0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孙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6)10510F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6)豫1002执998之三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队已查封的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前进路金石东方明珠花园棕榈湾二期6幢自西向东第二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2269312元,快速变现价值为181545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