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玉:
王巧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魏北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王巧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6)08397F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2015)魏执字第00126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凭心街颖昌小区2幢东起1单元2层西户住宅房,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评估报告所评估的398156元为起拍价拍卖上述房产,偿还你欠王巧玲的债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