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魏执字第1057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祥与被执行人柴华、胥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柴华、胥宝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柴华、胥宝安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已被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柴华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莲城大道滨河名郡4幢9层北排东起第6间的房产(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868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柴华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吴法官
联系电话:0374-3399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