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银鹤:
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智房评拍字〔2016〕060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一份。内容为:本院查封的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新兴路以北、魏文路以东蓝湾佳苑小区16幢B单元1-3层南起第1间商业用房,经评估市场价为10230100元,快速变现价为8695585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价值有异议,应自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意见。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