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铭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建明、焦娟、任玉琳、刘拥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杰、吴丽平、李东平、徐红英、徐红丽、徐红芳、蒋晨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豫1002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书、(2016)豫1002民初189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尚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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