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师磊与被执行人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博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师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博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博名下位于许昌县新许路东段北侧电业局3号楼(房产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0016467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李博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