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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1-22 09:28:07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客观真实是司法鉴定的生命。一份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取决于多个因素,即:鉴定材料是否达到鉴定最低标准,鉴定的步奏是否符合科学原则和操作规程,鉴定方法仪器设备是否有效改进,鉴定原理是否被公认,鉴定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等等。如果这些方面都符合要求而且标准很高,说明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强。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中,鉴定结论决定案件的性质及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很多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决定案件是胜诉还是败诉。可见鉴定结论在案件中的重要性。鉴定结论如果不正确,就会造成错案。笔者仅就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存在的质量问题谈谈自己的想法及对策。

   存在问题

    一是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这对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会产生影响。个别鉴定文书质量不高,分析论证依据欠充分,鉴定结论模楞两可,甚至有虚假鉴定情形,导致审判中采信率低。还有的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办案效率。

     二是鉴定机构的技术设备良莠不齐,缺乏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从目前情况看,非依托科研院所、院校、医疗机构设立的鉴定机构,普遍只配备了基本的现场采集、提取、检查和检测设备,离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差距较大。

   (二)提高鉴定质量的对策

   1、严格准入制度,规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时,严把入口关,对鉴定人专业资质及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完善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真正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观念强,业务精湛、配备先进仪器设备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司法鉴定机构,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服务,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

   2、努力提高鉴定人职业能力。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司法鉴定人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鉴定质量的优越。鉴定人所具备的鉴定科学知识、检验技能和鉴定实践经验等,往往直接决定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清正廉洁、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鉴定人队伍。为此,一要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人才,不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保证鉴定人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法规,掌握新标准和新方法,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二要把好质量监控,鉴定人专业水平是保证和提高鉴定质量的基本前提,建立对司法鉴定质量的监控制度,也极为重要。

   3、强化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保证鉴定结论真实合法,防止错案的发生。目前还不能完全排除少数鉴定人徇私枉法,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的可能,但虚假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是经不起在法庭上质证的,因此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增强鉴定人责任心。而且使得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能在法庭上与鉴定人质证,从而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新修订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对确保鉴定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4、鉴定公开是鉴定质量的重要保证。公开,把鉴定的整个活动公开,自觉置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实现“阳光作业”,必将会大大提高鉴定质量。

   5、建立科学合理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鉴定者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损害司法鉴定的权威和公信力。对故意作错误鉴定的,一经查证属实,就应当取消其任职资格。因过失错鉴致错案多次,应暂停其任职资格,予以离岗培训。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错案冤案的,都要承担民事赔赏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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