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统计近五年以来所在法院审结涉及被告人、被害人为未成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年龄趋于低龄化,其中涉及猥亵未成年人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多为留守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不到位,致使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留守未成年人生存在社会的边缘,在学习的同时还要承担部分家庭中本应该由父母承担的责任,因此如何保护留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留守未成年人的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一)留守未成年人受监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理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监护权,但是在实际中,农村未成年人大多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老人大多局限于孩子吃饭穿衣之类的浅层关怀,无法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教育孩子的观念和方法滞后,对小孩娇生惯养,甚至放任自流,而且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卫生教育,严重影响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留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农村父母大多是因为生活困难而外出打工,而此时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因为父母长年不在家而无法享受到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在学习上不能及时得到父母的帮助。而老人中多数甚至是文盲,不识字,根本看不懂孩子的作业,他们只能督促不能教导。
(三)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农村,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成年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如何维权还存在疑惑,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法制教育更是白纸,作为留守未成年人,感受不到父母的关怀,对自身的权益得不到认识,因此,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何去何从。
(四)留守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由于年幼,他们需要得到大人尤其是父母的呵护,调查显示,留守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伤害,如2011年4月,一位14岁少女,因为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家庭疏于管理,每天沉迷于网吧,结识了当地的几名网友,被网友偏出轮奸,后被带至外地被强迫卖淫二十余次。虽然犯罪分子被处以刑罚,但是留在该少女身上的伤痛却难以泯灭。
二、留守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之对策
对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和积极配合。强化政府主导、法制宣传;家校联动、形成合力;社会参与、共同关爱。
1、作为政府,要创造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要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待遇,增加教育设施,降低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可利用已有资源开办寄宿制学校、假期学校等,逐步建立起社会监护体系,城市应改变按籍入学的政策,让更多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能在父母打工地入学。开办留守未成年人家长学校、落实春蕾计划、实施关爱工程等措施,加强执法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对农村进行综合治理,使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可以成立青少年维权中心和青少年法制学校,及时开展违法犯罪青少年矫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强化对空壳式家庭的管理,减少违法犯罪青少年漏管失控。作为政法机关,对于学校,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比如我省开展的秋季第一堂法制课等活动,对于增强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及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强化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遵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审理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时,联合团委、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从“帮”入手,不但要对留守儿童感化教育,而且要主动联系在外打工的父母,与他们面对面沟通,分析查找其子女犯罪的原因,指出其应承担的教育责任,共同做好留守儿童的帮教,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对判处缓刑的留守少年,积极落实帮教组织,签订帮教协议,制定帮教制度,并定期回访,使这些不幸失足的留守少年迷途知返,回归社会,真正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要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持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的畅通,要把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不论案件大小,一律快审快结,依法严厉惩处。
2、作为家庭,要充分体现家庭的保护作用。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最佳环境,因此,未成年人的成才与否,父母的监护是至关重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由此可以认定,没有死亡的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必须承担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但是现实中,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转而将其委托给祖辈、亲朋看管,这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留守未成年人是一个有感情、有需求、有渴望、心智发育尚不完全的个体,而非可以简单看管的物件,这种父母监护责任的简单转移或委托是不合法理人情的。因此,建立农民举家进城的机制,营造孩子不离父母,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是政府之责、家庭之愿。
3、发挥学校教育功能。近年来,老师猥亵未成年人案件频有发生,发生的学校大多处于农村,对象大多为留守未成年人,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教师的管理制约,学校对留守未成年人要给予特殊的关怀,应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对留守未成年人及时疏导教育;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帮助、督促、检查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尽可能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的信息,使政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对他们进行帮教,实行多向管理,真正形成家长、学校、临时监护人共同教育管理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网络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不断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各种文体投入,切实有效地对留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管理,让留守未成年人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集中特殊困难地区及其他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建立留守儿童用餐登记台账和营养状况档案,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用餐需求,合理安排膳食结构,切实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
4、建立对监护行为没有有效监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监护行为缺少监督及惩戒是当前许多监护人疏于监护、监护不力或监护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很多留守儿童辍学、离家出走、违法犯罪、流浪乞讨的重要原因。美国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24小时得到监护,否则监护人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必须与受监护人保持充分联系,以便监护人知晓受监护人的能力和需要。但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却极不完善,只有《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和侵权责任,既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督主体,也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侵权责任也仅仅限于赔偿损失,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
5、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国家监护主要包括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护人恰当履行监护职责,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在原有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当监护人时,对监护人的变更予以监督或直接选定监护人,以确保产生适格的监护人。在没有适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承担监护的相关费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形式:一是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负责未成年人的饮食起居、教养教育,儿童福利院和少年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应属此类机构;二是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进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