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在双方合同约定下,买方已经将钱支付给卖方,但因房价波动较大,有时会出现卖方后悔或毁约,最终导致房屋无法及时过户,或出现‘一房二卖’现象。”9月16日,在建设路北侧市二农机家属院,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法官刘强向社区居民讲解身边的案例,居民深感受益匪浅。
魏都区法院法官刘强称,2012年,李某在文峰游园有一套房子欲出售,找到同事赵某,欲售45万元。赵某有购房意愿,在第三方王某的公证下,双方以40万元成交,并约定赵某将购房款全额支付后7日内李某协助赵某过户,如不过户,李某应承担赵某的赔偿损失,但具体如何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赵某按约定支付房款后,多次找李某要求其协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诿,并提出前段时间同样的房子有人卖了45万元,让赵某再支付5万元。无奈,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真实合法,李某应履行过户义务,其以价格过低拒绝过户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应按约定期限将房屋过户给赵某。另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的具体赔偿金额,赵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