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0万巨款买了辆新奥迪Q7,买来没多久车辆就出现了漏油现象。到奥迪4S店维修时,发现自己买的车竟有过维修记录。为此,车主李大庆以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隐瞒该车有维修过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其诉至法庭。2013年11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公司双倍返还李大庆车款180万元。
2013年1月,李大庆以全款90万元方式从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新奥迪Q7,该车仅行驶了1个月,就出险漏油现象,李大庆遂把车送到自己所在的南阳一家奥迪4S店进行维修。该4S店经过维修时发现,该车拆装痕迹和使用的胶棉垫子等都不是原厂的,而且该车还曾在非4S店拆装过。2013年2月,4S店对该车进行了维修,并向李大庆出具了结算单。
李大庆认为销售公司在以商品车(新车)的标准出卖给自己奥迪Q7车辆时,故意隐瞒该车在出售之前已经被转卖并维修过的事实。为解决此纠纷,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曾以“豪华名车变形记”对此事予以了报道,但双方纠纷仍未解决。李大庆遂以该销售公司的行为系明显的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该销售公司双倍赔付车款180万元。庭审中,法院查明,该车在2012年8月曾被卖给他人,并购有保险,该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并非新车。
法院在庭审中认定,该案争议焦点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车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如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三是李大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李大庆、销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车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庆向该销售公司支付了购车款90万元,该销售公司向李大庆交付了车辆。结合该销售公司收到李大庆车款9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大庆和该销售公司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关于该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庆从该销售公司处购买的是商品车即新车,但销售公司向李大庆交付的车辆曾经销售给他人,已经不属于新车,并且该车有漏油等质量问题。该销售公司隐瞒上述事实,以新车的名义销售给李大庆,明显构成欺诈。
关于李大庆要求该销售公司双倍赔付车款180万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李大庆因生活消费从该销售公司处购买车辆,销售公司向李大庆交付已销售过的车辆,构成欺诈,故李大庆要求销售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180万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