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选军、王华、郭彦军、许昌市长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河南三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群立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民一庭
承 办 人:陈建伟
联系方式:0374-339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