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魏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柴炎军与被执行人王顺才、王芳芳、王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顺才、王芳芳、王超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炎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王顺才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莲城华庭13幢东起1单元5层东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52109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王顺才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