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原告王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建房5间。后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就涉案房产,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拒绝办理,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辩称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若不服许昌市房管局房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当;另外,原告起诉已超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是物权确权案例,主要涉及到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未经行政诉讼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进行确权以及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原告未经行政诉讼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进行确权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无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探求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意可知,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在涉及产权争议的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诉讼证据。但不动产登记薄的证明力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在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薄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但是,这并不等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就一定与真实情况相符。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是否真实,需要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规则,予以判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被法律程序推定为真实,即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不动产登记薄的事项会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如果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法院将直接根据该相反的证据作出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相反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薄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薄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薄,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法院首先把不动产权属证书当真实的来对待,对方有异议就责令对方提出反证;如果异议方提出反证,证明登记薄上的记载确有错误,登记薄上的记载被推翻,法院就应当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当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在不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查明的事实情况,以确认物权的归属,对事实物权予以保护。本案中,所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虽然均一致,在被告的名下。但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了上述房屋系其所建造,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房产证,故本院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民事纠纷物权确权的必经途径,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对事实物权进行保护。
关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应根据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来予以界定,不能不加限制。时效主要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以维持一定稳定的社会状态。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只要权利人发现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或受到妨害,就有权利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应适用消灭时效。一旦物权受到时效限制,受侵害的物权将处于不圆满状态。因为支配为物权的主要内容,如果物上请求权因消灭时效的适用而消灭,必将造成一个无法恢复支配状态的物权,从而变成空洞的物权。这将失去物权的实质,违反立法本质,这与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排他性是相悖的。故一般原则下,物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使的权利为确认物权请求权及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成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所涉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二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了上述房产系其合法建造,系该房产的合法实际所有权人。二原告要求确认上述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的诉求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若不服许昌市房管局房产登记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当。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人的证据效力。当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在不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查明的事实情况,以确认物权的归属,对事实物权予以保护。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是民事纠纷物权确权的必经途径,法院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直接进行判决,被告上述辩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法律规定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使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上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