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维权指南 -> 诉讼指南

打官司,请准备好你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6-08-22 09:23:22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之父”等说法,都是强调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明明有理的案件当事人最后却输了官司,这就使当事人对法官的裁决产生质疑与误解。究其原因,他们大部分都是输在证据上,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都是导致有理却输掉官司的根源。法官提醒,为了避免有理输官司的情形发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一定要掌握证据规则,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货品被强行拉走抵债,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起诉

    儿子欠人钱款,债主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其父商店内货品拉走,其父状告债主要求返还货品,却因无法证明被拉走货品型号及数额而败诉。8月1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因缺乏证据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50多岁的老张经营着一家玻璃店,他的儿子小张也时常帮忙照看店面。2016年3月4日,老张正在忙生意,小张的一个熟人李某带人将老张店内的一些货品强行拉走,声称要以货抵债。老张对李某并不陌生,因为儿子小张欠他钱,他曾来多次上门催要。看到李某等人强拉东西,老张连忙报警。办案民警赶到后,经讯问得知双方有经济纠纷就没有立案。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果后,李某仍将老张的货品拉走。

   儿子欠人钱款,对方却拉自己的货品抵债,老张越想越觉得窝心。在货品被拉走几天后,老张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被拉走的价值20000元的30包铝材和7件电动工具,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庭审中,老张出示了两份证言,证明李某拉走他货品的事实。李某承认他拉走了老张的货品,但辩称货品型号、数额不对。同时,李某也向法庭出示了小张给李某所打的欠条,法庭经审核后对欠条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被告拉走其铝材30包及电动工具7件,被告认可拉走铝材及电动工具,但法院无法确认所拉铝材及电动工具的数额、型号、尺寸及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拉走的铝材30包及电动工具7件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

                               持借款协议起诉还款,无履行证据被劝撤诉

    胡老太今年62岁,家住市区。今年3月,胡老太来到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胡老太称,2014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她与禹州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她借款10000元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借款期限6个月;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借款人按所借金额每天支付5%违约金。然而,在借款到期后,该公司并未归还借款,胡老太多次催要,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起诉该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及违约金共13000元。

    此案开庭审理中,被告禹州某公司并未到庭应诉。在庭审中,胡老太出示了自己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但并没有被告所打的借条或收据,也没有她向被告交付10000元的证明。据胡老太说,被告当初给了她一个账号,她把钱存到被告指定账号后,被告收走了她的银行汇款单回执,并跟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             胡老太所持的借款协议所体现的只是她与被告之间曾有过借款与被借款、期限等方面的意思表示和约定,除协议中明确表明已经支付借款外,协议本身并不能作为付款凭证。所以,胡老太要想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律支持,需要提供实际借款时被告收到借款的凭证。”此案承办法官表示。

    因胡老太无法向法庭提供此借款协议已履行的证据(借条、收条、或银行汇款单),在法官的解释劝说下,胡老太撤回起诉,表示重新寻找、补充证据后再起诉。

                            

                           民事诉讼掌握证据规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一切诉讼主张的提出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都要依靠证据,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己方的观点。而法院进行裁判,也主要依靠证据认定事实,进而适用法律。”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戴延伟表示。

    戴延伟介绍,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诉辩称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对其诉辩称也难以支持。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告李某因为原告老张的儿子欠其钱,而强行拉走老张的货品,这种“子债父还”的做法并不可取,老张的遭遇令人同情,但老张最终仍被法院判决败诉,主要是因为老张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李某在拉老张货品时,老张如果能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所拉货品进行拍照清点,明确具体数额等其他证据,那么判决结果就会截然不同。

    “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长,一些出借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留下充足的证据,致使借款人在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而将自己置于被动的局面。在第二起案件中,原告胡老太持借款协议到法院起诉还款,但借款协议并不等于借条,所以只能劝她撤诉。在此,我也提醒广大群众,借款时应保存好相关凭证,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戴延伟表示。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