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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攀升,法官教你咋维权

发布时间:2016-08-04 16:06:15



    劳动关系牵涉到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8月3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该院审理的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的情况,并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就劳动者如何维权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今年上半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58%

  魏都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受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41件,2013年为57件,2014年为84件,2015年为187件。今年1—6月,已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9件,同比增长58%,可谓是激增。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为何会不断攀升呢?该院副院长华冬梅表示,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劳动者胜诉率较高,增强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信心。另外,劳动争议诉讼成本较低,案件受理费仅为10元,客观上助推了诉讼的发生。

                     不办工伤保险, 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埋单”

  发布会上,该院七里店法庭副庭长法官李翰哲同时公布了一些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工伤待遇纠纷。刘女士于2014年2月13日到市区一家企业工作,系机台操作工人。2014年3月8日8时许,刘女士在车间机台上工作时,压力机上模在没有启动的情况下下落,致刘女士右手被压伤。2014年5月20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女士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该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刘女士工伤赔偿241126元。李翰哲表示,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得到的赔偿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用人单位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另一方面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但在这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和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承担的部分。

                            哺乳期遭遇裁员,应得到赔偿

  市民许女士原本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员,她从2007年就开始在这家广告公司任职。2013年2月7日,广告公司将许女士所在的部门撤销,通知其回家休息,此时,许女士正处于哺乳期。许女士和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告公司没有为许女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该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广告公司在撤销许女士所在的部门时未考虑到她正处于哺乳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广告公司应支付许女士赔偿金、产假期间工资等共计39144元。

  李翰哲说,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经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以上述理由裁减。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对企业经营方式调整时将许女士所在的部门整体裁员,但忽视了许女士正处于哺乳期这一情况,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按照经济赔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遇到这种事该怎么办呢?李翰哲表示,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重要内容,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最重要的维权凭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违法单位限期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李翰哲说。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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