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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学产生矛盾致精神失常 校方疏于防范承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18 17:21:54


    高中生小东(化名)在住校期间与同学发生矛盾后,因学校在心理疏于指导而最终导致了其精神分裂的恶果。事情发生后,小东的父母将孩子所就读的学校及与其发生矛盾的学生诉至法院,要求校方和打人学生共同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2013年3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小东17000余元。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小东于2011年8月开始在许昌某高中就读。住校期间,小东因与其同学多次发生矛盾后,情绪受到影响,并于2011年11月出现情绪急性起落的情况。小东的行为引起家人重视。在家休息数日无好转后,小东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小东经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出院后,其病情仍未减轻,有嗜睡、孤僻、害怕等不良状态,隧再次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小东再次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创伤后应激障碍。小东两次住院,其家人共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医院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小东家人多次找学校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未协商一致,小东家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东系在许昌某高中就读的未成年人,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加强管理,增强教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及早发现并及时加以引导教育,防范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本案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小东在该校住校就读期间,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导致精神受到伤害,以致出现害怕、紧张、嗜睡、孤僻等不良反应,并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小东受到的伤害与许昌某高中教育管理不当有关系,故许昌某高中应对小东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东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00余元。而其要求的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处理。其要求同学小阳承担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隧作出上述判决。(和忠 荣胜)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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