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罗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借给郑某11万元钱,却不慎把借条弄丢了。为了要回这笔钱,罗先生把郑某告上了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借款事实存在,郑某应该还钱。但郑某不服,提起了上诉。3月2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郑某是一名生意人。2011年7月份、8月份和10月份,急需用钱的她在李某的介绍下,分三次从罗先生那里借了11万元钱,并写下借条。由于李某是中间人,郑某三次向罗先生借钱时,她都在场。2011年11月8日,罗先生在家里整理东西时,发现借条丢失。他立刻求助于警方,警方表示借条丢失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建议罗先生到法院起诉。
罗先生在报案的同时,多次通过电话与郑某联系,称郑某从他那里借了11万元钱,但借条丢失了,要求郑某补写借条或立刻还钱。郑某表示不愿意补写借条,但承诺会尽快还钱。细心的罗先生将他与郑某的通话录了下来。罗先生耐着性子等了一段时间,而郑某并没有还钱。无奈之下,罗先生把郑某起诉到了魏都区人民法院。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借了罗先生11万元钱,虽然借条丢失,但借款时证人李某在场。通过李某出庭做证,加上罗先生与郑某的通话录音以及报警记录等,可以证明郑某借罗先生11万元钱的事实存在。法院一审判决郑某返还罗先生11万元借款,郑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和忠 张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