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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购车不投保 出车祸保险不买单

  发布时间:2013-09-18 17:14:12


      车主李小兰(化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但她和汽车销售公司都没有为该车购买保险。司机小东(化名)在驾驶这辆车外出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导致驾驶摩托车的李庆(化名)受伤。李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小东、李小兰和汽车销售公司都告上了法庭。4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小东、李小兰及汽车销售公司须赔偿李庆各项损失共计99434.7元。

      2008年1月,许昌市民李小兰与许昌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显示李小兰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2011年10月26日,小东开着这辆轿车在市区魏武路与李庆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李庆受伤,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东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庆负次要责任。李庆伤势比较严重,仅医疗费就花掉了2.5万余元。经相关部门鉴定,李庆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因撞伤李庆的轿车没有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庆只得把小东、李小兰和汽车销售公司都起诉到了法院。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而坐上被告席,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觉得自己很委屈。其代理人称,肇事车辆已经卖给了李小兰,汽车销售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兰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李小兰作为实际车主,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二被告均有义务为这辆车投保,但他们却没有依法为该车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小东作为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也应担责。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和忠 吴正勤)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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